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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shí)間: | 2023-12-21 03:36 |
最后更新: | 2023-12-21 0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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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食品接觸材料是非常常見(jiàn)的,比如常見(jiàn)的食品包裝袋、食品包裝紙、鍋、碗、瓢、盆、筷等等,由于這些物品是直接和我們所食用的食物直接接觸的,它們是否安全也直接關(guān)系到我們身體的健康,為此各國為了保證這些產(chǎn)品不對我們人體產(chǎn)生危害,特此指定了各自的食品接觸材料檢測法規。
一般比較常接觸的食品接觸材料法規是我們中國自己的食品接觸材料法規GB4806,其它比較出名的有美國FDA、歐盟EC 1935/2004、德國LFGB、法國DGCCRF、日本JFSL 370、意大利 D.M.21/03/73、英國SI 898等等。
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食品接觸材料檢測的部分檢測標準與測試項目吧!
1、食品接觸材料國內檢測標準: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奶嘴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shù)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橡膠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31603-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chǎn)通用衛生規范等等
2、金屬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檢測標準(部分)
GB 5009.156-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預處理方法通則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擬物中重金屬的測定
GB 31604.49-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砷、鎘、鉻、鉛的測定和砷、鎘、鉻、鎳、鉛、銻、鋅遷移量的測定等等。
3、常規食品接觸材料的檢測項目:
感官:感官測試、脫色實(shí)驗。
遷移量檢測:特定遷移:鉛(Pb)、鎘(Cd)、鉻(Cr)、鎳(Ni)、砷(As)、銻(Sb)、鋅(Zn)等重金屬遷移量;
全面遷移:甲醛、酚、芳香胺、氯乙烯、偏二氯乙烯、苯乙烯、丙烯腈、己內酰胺、雙酚A、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DEHP、DINP、DNOP、DBP、DMP、DEP)等的遷移量/殘留量等。
有毒有害物質(zhì)檢測:重金屬鉛(Pb)、鎘(Cd)、鉻(Cr)、汞(Hg)含量檢測;多溴聯(lián)苯、多溴聯(lián)苯醚的含量檢測等。
微生物指標:菌落總數檢測,大腸菌群檢測,霉菌檢測,致病菌檢測(志賀氏檢測、沙門(mén)氏菌檢測、金黃色葡萄球菌檢測),商業(yè)無(wú)菌檢測等。
老化檢測:臭氧老化檢測、紫外老化檢測、鹽霧老化檢測、疝燈老化檢測、碳弧燈老化檢測、鹵素燈老化檢測、壽命評估檢測等。
其他指標:可靠性檢測,熒光性物質(zhì)檢測,干燥失重,灼燒殘渣檢測,提取物檢測,質(zhì)量檢測,出廠(chǎng)檢測等。
美國:FDA測試:FDA成立于1906年;之前美國的藥品沒(méi)有任何監管,藥品通過(guò)廣告進(jìn)行銷(xiāo)售;1938年要求對藥品證明安全性后,才可以銷(xiāo)售;1962年,要求藥品不僅有安全性還要證明有效才可銷(xiāo)售。
德國:LFGB測試2005年9月,德國新食品和飲食用品法LFGB取代了食品和曰用品LMBG。它又稱(chēng)《食品、煙草制品化妝品和其它曰用品管理法》是德國食品衛生管理方面*重要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其它專(zhuān)項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制定的準則和核心。與食品接觸的曰用品通過(guò)測試,可以得到授權機構出具的LFGB檢測報告證明為“不含有化學(xué)有毒物質(zhì)的產(chǎn)品”,并能在德國市場(chǎng)銷(xiāo)售。
歐盟頒布的 EC/1935/004 框架性法規是目前有關(guān)各種食品接觸材料的主導性規章,歐盟成員國都有權監督該框架法規。但目前前針對17種材料的特定措施, 由于歐盟缺乏可適用的材料指南,根據EC/1935/2004 第6 條規定,當各類(lèi)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還沒(méi)有制定時(shí),允許維持和采用各成員國的相關(guān)規定。在產(chǎn)品出口到歐盟時(shí),不僅僅要考慮到EC/1935/2004,還要考慮到具體出口國的相關(guān)法規。
如德國、法國等,除嚴格依循歐盟1935/2004 指令外,還有當地的食品級法規必須遵循,如:德國LFGB(LMBG), 法國FrenchDGCCRF2004-64,英聯(lián)邦UK SI 898:2005 和意大利公報(Gazzetta Ufficiale G.U)法律No.283 of 30/04/1962 和地方法令21/03/1973(D.M.21/03/73)等。